​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工办发布时间:2018-11-18浏览次数:831


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高校展党,保证新发员质持党进性和纯党章《中国共党发员工作细有关江苏校实制定细则

条 组织吸收义觉中国色社觉践行社会主义心价的先进分性重强在年教发展党员高度科研学术带头国人的优分子持把发展大学生员工着力点放入党教育视做好思想上入党持把标准发展学生党员的首以提展大员质强教为重真做大学生中党员作。

第三条 高校展党工作彻党的基本线本纲、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量、挥作用章规的党终把标准放在坚持纪律严格执行大学党员三公一答辩坚持慎重研究生中低年有党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积极子的

第四条 高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全省各类高校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高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院(系党组织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条 定一正式分子的培系人养联人要分子介绍基本党积极分治觉实表现和家庭况等好培养教作,分子正入时向织汇报情提出发展象的

第九条 高校组织充分育资吸收分子有关活动配一的社及定训等党积马克列宁东思中国特色主义,党路线、政策和基本知识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以及会主心价值观,使性质纲领、组织原纪律得党的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确共产主义奋斗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高校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的主展对解释明党员的条和权利认真了解象的入党动、政治觉道德工作经、现实表况,党组织;指导展对象填写《国共产党入党》,写自己的向支部大负责地介展对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预备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对发进行政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政治审查政治合格的能发展入党。第十六党组织对展对进行短中培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章预备党员接收

十七条 接收员必按照办理。

第十八条 委员应当对象进行严集体讨论成决议,有审基层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为大学生要进行公示、投票表决。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高校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审应当派党委或组织员同发对象作进象提对党。谈话人将谈话情自己否入的意如实写在国共产党志愿党委

第二十条 党委审预备必须集体讨表决党委主审议展对是否员条手续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高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员的教育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系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条 党组织通过织生活、听人汇、个别谈集中锻炼预备党员育和党员期汇思想支部每季度要对备党教育和考况进现问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员每加集育时一般不少于十,青职工预备集体于二四学时。

第三十条 党员预备备期支部通过其为党员之日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料。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前,应报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院系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高校党委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转正人向支部面转正请;党小出意支部征党员和群见;支部委会审查;大会表决通;报上级批。大学生备党员转进行无记名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转正答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对党报的预员转正决议,应在三月内审批审批果应时通知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谈话,并批结员大会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高校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高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三十六条 必须党员事日程,党建工作、评务公的重(系织要期向党委员工情况校党每年展党员工行自党委出报省委育工据情况组查。

第三十七条 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高校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高校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则由共江教育工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全省教系统校及单发展员工作,参照本则执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41114日起

抄送: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教育工委办室                         20141117日印